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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28泥作放樣(拆除)

在設計、評估完成後,所有工作的起頭,從拆除工程開始。 泥作於事前的評估、估價中,就需要精密的計算,需要拆除的牆面、地板面積,裝潢以及門板等,才能做精準的報價。而在拆除前的放樣,也同樣需要精準的測量:要拆到哪裡、哪些地方要拆、哪些部位需要切割。 放樣由兩位師傅同時進行,費用為1人3,000元/天,一天完成,共2工人。 放樣的過程中會有蠻多現況跟圖面上會有差距,包含原本施工的牆面地面就不平整,導致前後牆面差了幾公分,最終只能抓其中一個基準點,在未來新砌牆面時做出相對平整/平行/垂直的牆面,這之中室內的地板就會因差距而不無法是正常方形的,這就是現實的差距阿。 在放樣過程中,師傅以紅外線/雷射水平儀,透過儀器的自動校正,抓取準確的水平跟垂直線(跟原本的牆面可能反而不水平/垂直),再用墨斗在地面或牆面上標記出預計施工的墨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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陽極、陰極電磁鎖的原理

電磁鎖(磁力鎖)的設計是利用「電生磁」的原理,當電流通過矽鋼片時,電磁鎖會產生強大的吸力,緊緊的吸住吸住「吸附鐵板」達到鎖門的效果。只要小小的電流電磁鎖就會產生莫大的磁力。 以目前市售電子鎖來說,常見的有陽極鎖、陰極鎖和磁力鎖,其用途各自有所不同,但總體來說,這些電子鎖都有所破綻存在,因此在高級住宅中,除了電子鎖外還會加裝門禁系統,例如指紋、瞳孔、面像掃描或是加裝密碼鎖等,但加裝價格每具至少要多1萬元以上。 在市售電子鎖中,陽極鎖、磁力鎖是斷電開門系統(Fail -Safe),在鎖門情形下,鎖體持續通電,但經由晶片卡等外接的控制系統,即能對門鎖進行斷電,內部的機體即會完成開門的動作;陰極鎖是送電開門系統(Fail-Secure),在鎖門情形下,鎖體並未通電,經由外接控制系統對鎖進行通電時才能開門。 斷電開門系統的好處是可預防緊急狀態之下停電,電鎖不會上鎖,人員可以安全逃出,但缺點是一停電就會門戶大開,安全性降低。而送電開門系統則必須是在有電力情況下才能開門,一停電就無法開啟,若是遇上火災時,則會阻礙逃生。因此,不管是斷電開門或是送電開門系統,最好都要加裝不斷電系統,才能確保安全。 部分文章節錄自  富昶鎖匙門鎖材料行

照明T5、T8比較整理

1. 依照日光燈管粗細,有 T9、T8、T5 三種規格,數字與管徑有關,分別是 9/8、8/8、5/8 吋 2. 台灣常見的傳統日光燈管是 T8,常見有一尺、兩尺、四尺等規格。近年來 T8 漸漸被更省電且更環保(改用固態汞合金且含量只有 T8 20%)的 T5 取代。 除了傳統日光燈管,近年也流行做成 T8、T5 燈管規格的 LED 燈管,可以免換燈具改用更省電的 LED。 3. 雖然統稱四尺,T8 長度為 1198mm,T5 為 1149mm,T5 短了五公分。同系列燈管,壽命與省電效率都是四尺 > 兩尺 > 一尺。 4. 傳統 T8 需要啟動器(插在燈具上的小圓桶,亮燈前會先閃一下,三不五時要換)與電磁式安定器,改用電子式安定器有不需起動器、啟動不閃爍無噪音、省電效率較好、延長燈管壽命等優點。 T5 燈具都已使用電子式安定器,燈管的耗電效應與壽命,也與安定器息息相關。 5. T5 除了低溫下光度衰減較嚴重(這在亞熱帶台灣較不構成問題),從環保及能源效率考量可取代 T8,T8 的優勢僅存價格便宜。 6. 若以四尺燈管比較,耗電量為 T8(40W) > T5(28W) > T8 LED(18W) > T5 LED(15W)。 7. 使用壽命約略為 T8 1000小時 < T5 15000小時 < T8 LED 40000小時照度可用 lm/W (每一瓦特產生多少流明) 推算,傳統 T8 約 80 lm/W,T8 三波長可達 96lm/W,T5 則是 103 lm/W。 (注意:省電燈泡約 50lm/W 遠不如日光燈,撇開美觀考量,把日光燈換成省電燈泡是不智之舉,LED 則約在 100lm/W 左右) 8. 推算照度,T8 三波長 40W 3600流明 > T8 40W 3200流明 > T5 28W 2900流明 > T8 LED 18W 2000流明 9. 若 T8 燈具仍堪用,將 T8 傳統燈管換成 T8 LED 燈管是最省事的做法,使用壽命及省電效率瞬間提升。但要留意,更換後照度會從 3600/3200 降到 2000 甚至更低,省電一倍但照度也減半,要做取捨。 10. T8 LED 燈管價格愈來愈便宜,但不同廠牌的價差不小,4 尺一枝從 90 元到 400 元都有。 節錄自 https://blog

[不動產] 優先購買權

土地法中常見之優先購買權相關條例共五條,包含共有人出賣、繼承、物權、承租、徵收等。 條例如下內容: 土地法§34-1 ...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...〈共有人出賣〉 土地法§73-1 ...繼承人、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。...〈繼承〉 土地法§104 ...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 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...〈物權〉 土地法§107 ...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。...〈承租〉 土地法§219 ...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。...〈徵收〉 其他如合夥人之優先購買權 etc 土地法地34條之1,共有土地之優先承購權,當他共有人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為優先承買之表示時,即生效力。 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,僅具債權效力(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),倘共有人違反規定,未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,而將其應有部分賣與他人,他共有人如有損害,僅得向出賣之共有人請求賠償損害而已。 土地法第104條,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,具有物權效力,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(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),倘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,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 依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: 「查修正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,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,違反該條規定者,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 反之,同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優先承購權,僅係共有人間之權利、義務關係,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,足見前者之效力較之後者強大。 且現行土地政策之避免土地畸零及所有權分散等,係對農地及空地而言,如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,即無保護基地共有人,使其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必要。故應認修正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之優先購買權,較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優先,方合立法本旨。」 部分內容節錄於 hui36901882r 之部落格

[不動產]舊台中市都市計畫內使用分區證明

於台中縣市合併後,原台中市、台中縣各鄉鎮也因應合併,升格為區, 所以舊台中縣都市計畫內的使用證明就到各區公所申請即可。 但若要查詢之土地坐落位於原台中市,包含中區、東西南北區、東南西北屯區,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的申請,則歸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執掌, 地址: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電話:04-2228-9111 可親送申請書,或用郵寄附回郵信封, 收件單位則署名:台中市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科 收 (使用分區) 都市發展局 (圖攝google/有錢曾)

[不動產] [法令] 農舍興建建築面積限制

農業用地如位屬臺灣省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 ,其申請興建農舍,應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29條規定辦理: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(660m ² , 199.65坪 ) 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 土地如位屬 非都市農牧用地 ,其申請興建農舍 , 應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規定辦理: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(495m ², 149.73坪 ) 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。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

[工商] 房屋、華廈是否可以做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

#1 標的物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,是中本大廈的兩房一廳一衛小辦公室。 而建物所處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。 客人在下斡旋前提出了疑問: 因為將來要做為旅遊業辦公室,要先確定可做公司登記。 首先電詢了 台北市政府/商業處/商業登記 02-27208889 #6485 張小姐 回覆台北市在商業登記上,只針對建物合法使用即可, 也就是在 使用分區上無限制 , 僅有八大行業會考慮到坐落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。 但因為是要做旅遊業公司登記,所以額外受到觀光局規範。 接著電詢 觀光局旅行行業設立 02-23491500 #8256 莊先生 回覆要申請辦公室的住址,只要 其中沒有其他營利事業登記 即可 , 在申請書上也必須檢附照片,提出申請後由觀光局進行抽查。 查詢公司登記/商業登記及營業登記,皆可在網路上進行查詢,分別為: 1. 經濟部 / 商業登記公視資料查詢 2. 國稅局 / 財務部稅務入口網 #2 標的物地址:南投縣草屯鎮新富一街 詢問工商登記司,只要合法建物, 無關土地坐落使用分區皆可做公司/商業登記, 僅尚須諮詢地方政府建物使用規範。 問了建管課的工商管理科、使用管理科、都市計畫管理科, 該業務由都計管理科管轄 049-2222724 草屯鎮承辦人員回答:草屯鎮無細部計畫規範, 所以只要依循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, 第15條 所規範, 大體即非八大行業或特殊工商業皆可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