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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動產] [法令] 農舍興建建築面積限制

農業用地如位屬臺灣省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 ,其申請興建農舍,應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29條規定辦理: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(660m ² , 199.65坪 ) ,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,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 土地如位屬 非都市農牧用地 ,其申請興建農舍 , 應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規定辦理: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,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(495m ², 149.73坪 ) ,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,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○。五公尺,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