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一件房屋買賣,房子的庭院土地占地15坪,為屋主 向國有財產局承租的土地 ,圍牆也都以紅磚圍起來了。說起來建物坐落的土地根本未臨路 。 因此在房屋買賣的同時,勢必需將國有土地的承租權隨同移轉予新的買方。 先解釋整個土地承租、移轉邏輯:依照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管理辦法 」,因為某國有土地 比鄰 我們的不動產 , 且做通行使用,因此我們有「併同使用」的權利,得以此向國有財產局〈或該土地管理單位〉承租該土地。但在此狀況下,當我們要 處分、買賣 不動產時,國有財產局就有優先購買權啦,能以相同的條件優先承購。所以在買賣合約簽定及 承租權移轉 前,必須先向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,讓國有財產局做承購評估。雖說如此,但是國有財產局的承辦人員打趣地說: 根本沒有編列這筆預算,所以只是必須跑的程序,不會真的買下來啦! 以下是國有土地承租權移轉程序。 1. 填具「 徵詢租賃權轉讓申請書 」提交國有財產局,其中徵詢事項第一條就是說明:我們不動產要賣囉,要賣多少錢,國有財產局你要不要買呢?其中很重要的是,因為是提前徵詢出租機關,所以必須要在訂約轉讓前提出徵詢,否則就有2倍租金的違約金。舉例來說,如果2/14要做買賣簽約,則必須在2/13前送出徵詢申請書,否則如果租金是1萬/月,就要罰2萬做為違約金。 2. 出租機關約經1-2周後,就會發公文准許承租權轉讓,隨公文會附上「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」、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戶換約申請書 」空白表格,以及一些聲明受讓者非公務人員等等的聲明書,並備齊 原租約 、出讓受讓人的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、 印鑑證明 〈當然所有文件的蓋章都必須使用印鑑章喔〉,全部資料完成後提交給出租機關,做 過戶換約申請 。 3. 等換約申請也核准之後,終於可以由新用戶重新向國有財產局提出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」啦。這邊一樣要注意的是,必須在換約申請核准後1個月內,完成承租手續,否則同樣有2倍租金的違約金。 再整理重述一次流程: 徵詢租賃轉讓→過戶換約申請→承租 ,三個步驟都完成就能收到新的租約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