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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動產] 國有土地承租權移轉

最近一件房屋買賣,房子的庭院土地占地15坪,為屋主 向國有財產局承租的土地 ,圍牆也都以紅磚圍起來了。說起來建物坐落的土地根本未臨路 。 因此在房屋買賣的同時,勢必需將國有土地的承租權隨同移轉予新的買方。 先解釋整個土地承租、移轉邏輯:依照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管理辦法 」,因為某國有土地 比鄰 我們的不動產 , 且做通行使用,因此我們有「併同使用」的權利,得以此向國有財產局〈或該土地管理單位〉承租該土地。但在此狀況下,當我們要 處分、買賣 不動產時,國有財產局就有優先購買權啦,能以相同的條件優先承購。所以在買賣合約簽定及 承租權移轉 前,必須先向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,讓國有財產局做承購評估。雖說如此,但是國有財產局的承辦人員打趣地說: 根本沒有編列這筆預算,所以只是必須跑的程序,不會真的買下來啦! 以下是國有土地承租權移轉程序。 1. 填具「 徵詢租賃權轉讓申請書 」提交國有財產局,其中徵詢事項第一條就是說明:我們不動產要賣囉,要賣多少錢,國有財產局你要不要買呢?其中很重要的是,因為是提前徵詢出租機關,所以必須要在訂約轉讓前提出徵詢,否則就有2倍租金的違約金。舉例來說,如果2/14要做買賣簽約,則必須在2/13前送出徵詢申請書,否則如果租金是1萬/月,就要罰2萬做為違約金。 2. 出租機關約經1-2周後,就會發公文准許承租權轉讓,隨公文會附上「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」、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戶換約申請書 」空白表格,以及一些聲明受讓者非公務人員等等的聲明書,並備齊 原租約 、出讓受讓人的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、 印鑑證明 〈當然所有文件的蓋章都必須使用印鑑章喔〉,全部資料完成後提交給出租機關,做 過戶換約申請 。 3. 等換約申請也核准之後,終於可以由新用戶重新向國有財產局提出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」啦。這邊一樣要注意的是,必須在換約申請核准後1個月內,完成承租手續,否則同樣有2倍租金的違約金。 再整理重述一次流程: 徵詢租賃轉讓→過戶換約申請→承租 ,三個步驟都完成就能收到新的租約啦!

[不動產] [法令] 斷層帶 v.s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

南投縣草屯鎮有很多區域都涵蓋在活動斷層範圍內,包含宅內街(隘寮)、東山街、虎山路etc。該範圍內的土地經查詢後常常顯示是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」,但是該類土地在開發上來說,其實應該更進一步的做細分: 1 . 因應921地震,而於民國89年公布的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」,明定 非都市計畫土地 ,若位於「 車籠埔斷層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 」,則受管制: a. 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。 b. 得興建建築物,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,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,並限制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。 2 . 若位於「 車籠埔斷層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 」,但隸屬 都市計畫土地 ,則依照該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執行,例如隘寮段的住宅區〈特別管制區〉,同樣也是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,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。 以上1、 2 兩點皆屬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〈049-2226724〉所管轄,至於是否在斷層左右15公尺範圍內,雖可以先簡易的在國土測繪圖資上「目測」 , 但要有明確的證明還是送文到建管科做查詢,以回文公文為主。 至於在活動斷層15公尺範圍外,但又涵蓋在「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」,則屬於地質法所管轄了: 3 . 地質法將地質敏感的土地分成 a. 地質遺跡、b. 地下水補注、c. 活動斷層、d. 山崩與地滑等四類地質敏感區,每類土地有各自的開發限制,但其實沒有所謂的禁、限建,而是在土地開發前,必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。常常聽到的鑽探,就是地質安全評估的其中一項目。每種地質敏感區的開發限制及安全評估項目可以在「地質調查所」網站〈https://www.moeacgs.gov.tw/main.jsp〉的地質法專區中查詢,也可以經由免付費諮詢電 話 〈0800-6 55566〉 做查詢。 建地的買賣最終的目的還是要做土地開發〈蓋房子〉,若能於買賣前先簡單釐清標的物土地,是屬於以上三種中的哪一種,以及其開發限制,就可以省去很多的風險及爭議。